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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借道行驶发生事故 责任却在停车场?法官解读来了

弘兴快讯网2024-03-28 16:16:48【百科】7人已围观

简介公共停车场在城市中并不少见,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入位,办完事后再驶离车场,十分便捷。不过,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应该由谁来担责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 独上兰舟

公共停车场在城市中并不少见,大客道行读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入位,车借场法办完事后再驶离车场,驶发生事独上兰舟十分便捷。故责官解不过,停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大客道行读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车借场法应该由谁来担责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驶发生事

当事人花先生是故责官解一家旅游公司大型客车的驾驶司机。2022年10月的停车一天,他驾驶大客车在停车场内发生了意外,大客道行读本人也因此受伤,车借场法于是驶发生事他将停车场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故责官解误工费、停车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那么,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这种情况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花先生清楚记得,事发当天,为了帮公司的团建活动提前采风,他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的独上兰舟一座公园,并将驾驶的大客车停放在了公园的一处停车场内。

大约两小时后,采风结束的花先生回到车里启动了客车,并按照路面交通标线准备驶离停车场,然而就在停车场内的一处岔口进行转弯时,意外发生了。

当事人 花先生:车辆当时突然倾斜,我从驾驶座位上滑了下去,手下意识去撑地找平衡。

花先生重心不稳滑出座位,他用手撑住身子的同时,手臂和腿部还是撞到了硬物,顿时感到一阵疼痛。缓过劲儿来的花先生下车查看情况。原来,停车场内的停车位旁边环绕着绿地,或许是因为下过雨或是浇过水的缘故,绿地的泥土较为松软,而他驾车左转时,左后车轮深深陷入了泥土之中。

当事人 花先生:我没想到地面没有硬化,左后轮完全陷到泥里,因为我们车的发动机是后置,后桥、油底壳全部都弄到泥里了。因为车倾斜,电瓶液全部都流了,电瓶也就不能用了。

之后,花先生先后多次前往医院诊治,其诊断结果显示“肘部挫伤”“右前臂、右手小指、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总共花费了两千多元的医药费。

当事人 花先生:我认为首先这个路面应该坚实硬化,而不应该是一种泥地。作为公园管理方,既然收了我的停车费和管理费,就应该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停车场要确保车辆安全,不管什么情况不能发生这种事故。

意外发生 是地面问题还是司机操作不当

花先生认为,因为停车场内的绿地没有达到硬化的标准,才导致意外发生;而公园管理公司认为,花先生转弯时操作不当才是意外发生的原因,因此不愿做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花先生将公园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一审法院认为花某作为司机,也有疏忽大意的过错,管理公司也有一定的不当之处,所以判的是双方各占50%的责任。

花先生及公园管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过程中有哪些焦点问题?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在二审审理中,法庭主要是注意到这个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然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在这个时候,花某这边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

法官所说的新证据,是花先生从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委员会调取的案涉公园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在车位数一栏可以看到,这处公园停车场的经营性车位数为238个,其中,无障碍车位数5个,小型车位数233个,而大型车位数为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所有规范的停车场,对于它的停车的车位、停什么车,都是要进行批准或者监督管理的,而且这些都是要经过相应的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际上案涉停车场备案的都是小客车的停车位,并没有大车停车的备案,换句话说,案涉停车场大车是不能停放的。

对此,公园管理公司辩称,停车场是具备停放大型车辆条件的,只是此前由于工作人员疏漏而没有备案大型停车位。那么,这样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

法院审理认为,大型车辆的停车位大小、转弯半径的设计与小型车辆是有明显差异的。而公园管理公司在没有备案大型停车位的情况下,允许花先生驾驶的大型车辆进入该停车场,这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

公园管理公司辩称,花先生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轮陷入泥地,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对此,花先生则认为,大客车转向本身就需要更大的空间,自己基于当时的路面条件选择借道行驶,这是非常正常的情况。

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如何认定

在公园管理公司看来,他们提供了设计规范的停车场所,并且花先生的车辆在停放期间也没有受到其他第三方的损害,不应担责。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停车场没有备案大车停车车位,更没有大车相关引导、指示、标线。从现场情况看,停车位的旁边即为绿地,绿地与道路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现场中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并不明显。而该绿地实为泥地,无法承重,这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车位和旁边的绿地中间缺乏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它备案的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在车辆进出的时候要有地面的引导人员,实际当中没有。

法官注意到,其实在公园管理公司自己制定并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服务规范》中,也是对上述方面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停车场(库)的地面应坚实、平整、清洁、路标明显。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引导、指示和警示等交通安全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停车管理公司自己制定了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规范,这个规范也向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也就是说这种规范操作是向社会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自己也没有做到。

对于花先生是否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绿地没有禁止驶入的标识,车场亦无人引导。花先生驶离停车位、压过绿地并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驾驶行为并无过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咸海荣:这个案件主要还是考虑作为一个公共的场所,应该赋予它更重的安全保障的义务,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管理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花先生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法院需要结合票据、医疗病历、所在行业一般收入等因素酌情判处。最终,2023年3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公园管理公司支付花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7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家解释,此类案件的核心就是判断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第一个角度可能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第二个角度,如果行业规范已有规定的,就要切实地落实这些行业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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